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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章程
2010年05月17日 来源:本站 作者:未知 编辑:艾云

(2008年1月29日经中国广播电视协会
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广播电视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Radio and Television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为“CRTA”。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性的广播电视行业协会,是由广播电视机构和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团结和联系广播电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广播电视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团结全国广播电视工作者,开展广播电视理论研究,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维护广播电视行业和广播电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广播电视改革创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广播电视业的发展和繁荣、为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本章程开展工作,发挥行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第五条  本会接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推动广播电视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发扬广播电视工作的优良传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广播电视工作的水平。
    (二)以与时代同行、与发展共进、与实践结合的精神开展广播电视学术研究,编辑出版学术期刊、学术著述和研究报告,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广播电视理论的建设和发展,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广播电视业的发展和繁荣。
    (三)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领导下,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倡导、协调、保障、约束和仲裁等机制。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推动广播电视工作者遵纪守法,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纠正不正之风。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为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广播电视队伍服务。
    (四)维护广播电视行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广大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五)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广播电视行业调查研究,提供决策参考、信息反馈、评估咨询等项工作。参与行业相关标准的制订、修订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制订。
    (六)参与新兴广播电视形态的研究和开拓,受政府部门委托制订协调和监管规则,促进广播电视公益性事业和经营性产业的协调发展。
    (七)受政府委托组织全国性广播电视评奖活动。
    (八)组织行业内的形式多样的交流、研讨、评选、表彰等活动,促进广播电视节目、频率、频道的不断优化和创新,涌现出更多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精品;为新闻宣传、文艺创作、经营管理、科学技术等各方面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九)按照政策规定,积极开展多种经营性活动。
    (十)贯彻“一国两制”的方针,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广播电视工作者及团体的联系与合作,增进同海外华侨、华人广播电视工作者及团体之间的友谊、交流与合作。
    (十一)发展同各国广播电视机构、团体及人员之间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友谊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单位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指定的机构审核批准,可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一)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广播电视社会团体;
    (二)依法批准成立的广播电视机构和单位。
    第九条  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由本人申请和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指定的机构批准,可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广播电视宣传、技术、制作、经营、管理、教学、研究等各类人员;
    (二)虽无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但热爱广播电视,从事广播电视宣传、技术、制作、经营、管理、教学、研究等工作五年以上并对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有一定贡献的人员;
    (三)在宣传、技术、制作、经营、管理工作等方面有比较丰富经验的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人员。
第十条  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有获得本会业务指导和服务的权利,有优先订阅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如要求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并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常务理事会指定的机构审核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第十五条  对本会活动有较大贡献或在中国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方面有显著成就的中国籍人员和外籍人员,本会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或邀请担任名誉理事、名誉顾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单位会员、专业委员会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推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邀请特邀代表,会员代表和特邀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任务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
    (三)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需要时,可由理事会议代行会员代表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所作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需要时,可依据本章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会的职权是:选举常务理事;决定重要会务。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第十九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会务,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会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由常务副会长召集。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由本人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代行职权。常务理事会所作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常务理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确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四)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五)决定常务理事、理事的增补和卸任;
    (六)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营实体;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长会议,代行常务理事会职权,研究决定重要会务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发生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选举递补。秘书长发生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重新确定。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聘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营实体专职工作人员;
    (三)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并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营实体开展工作;
    (五)负责本会的财务、资产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和理事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离开原推荐单位,其常务理事、理事职务即为自动卸任。常务理事和理事需要增补时,由单位推荐,经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同意,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正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协会、专业委员会和专项研究组织。本会下属的各协会、专业委员会为常设组织,接受本会领导,并在本会有关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专项研究组织的活动由本会直接领导,在专项研究任务完成后自动终止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专业委员会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向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专业委员会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接受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资助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事业及产业。专项基金按照民政部的规定设立和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团体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本会的收支情况,每年由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在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本会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资产及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移交,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产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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